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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来源:协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 2023-02-13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收取、使用与管理,保障协会职能的正常履行,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章程》、《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从取得会员资格当年起,按照本办法向协会缴纳会费。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单位应尽的义务。每个会员单位都应按照本办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员单位2年不缴纳会费或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经协会通知后仍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五条  对会员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特殊原因,交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协会可根据不同情况批准减少、缓交、免交会费。减交数额不超过会费标准30%,缓交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

       第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1、副会长单位:5万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3万元/年;

3、理事单位:2万元/年;

4、会员单位:1万元/年;

5、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七条  会费按年缴纳。

会员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当年会费一次性交清。

 

第三章  会费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协会会费限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本着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以及各专项工作会议;

(二)组织开展各专业委员会的业务工作交流,聘请相关专家、顾问作技术指导、学术报告等;

(三)协会全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和兼职人员的相关费用;

(四)租赁办公用房、交通工具,购置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

(五)受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甲级资质注册、变更、延续等专家审查及检查工作;

(六)受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理论研究、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指南,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矿山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项目督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等优秀地质环境保护成果评选和推介等;

(七)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业务交流,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行业信息网络;

(八)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方面的培训、学习,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九)组织开展国内外地质灾害防治国际交流活动;

(十)组织开展行业内评优评先,并对地质灾害防治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表彰奖励;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协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年度预决算财务管理制度。年度支出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严格会费收缴、使用与管理制度,建立会费收支账户及收支明细账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协会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对协会的经费使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二条  自愿接受社会团体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审计。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会费标准根据需要可进行调整,但执行年度不少于两年。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调整会费标准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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