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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协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 2023-02-09

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相关业务的单位,或在地质灾害防治和生态修复防治领域相关研究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人员,是指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教学、管理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对地质灾害防治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本会的网址:http://www.caghp.org。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热爱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事业;

(五)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六)身体健康,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七)单位会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并从事相关地质灾害防治业务;

2、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相关研究机构、院校、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八)个人会员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在地质灾害防治领域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教学、管理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和对地质灾害防治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二)  经秘书处审核;     

(三)  经公开公示;

(四)  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  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六)  公告并颁发会员证书;

(七)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2.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3.地质灾害治理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的说明;

4.申请入会单位诚信声明(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情况简介。

个人会员: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字);

(二)  经秘书处审核;     

(三)  经公开公示;

(四)  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五)  履行注册登记手续; 

(六)  公告并颁发会员证书;

(七)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登记表;

2.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个人简介。


第三章  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五)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提出罢免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除外);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八)完成本会规定的后续教育。

       第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凡本会会员,均应接受本会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在变更后30日之内及时报告本会,由本会修改并及时更新会员信息。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协会书面通知会员单位,收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者,经相关程序后应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

(一)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二)诚信证明材料虚假,失信被执行单位;

(三)受暂停执业处罚;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

(五)出卖、借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资质证书;

(六)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七)治理工程质量低劣;

(八)治理工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九)违反地质灾害防治规则、准则,造成不良影响或被监督管理部门三次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者,解聘其会员资格。

(一)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诚信证明材料虚假,失信被执行人员;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在工作中严重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准则;

(五)作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责任人;

(六)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

(七)由于身体状况等不适合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执行职业道德准则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会员奖惩

       第十九条  本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会员进行多方位考评。

在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将给予奖励,在行业内外进行宣传,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推荐。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具体情形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给予惩戒:

(一)被暂停使用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证书;

(二)受到刑事拘留处分;

(三)拒绝、干扰主管部门检查和调查工作;

(四)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在行业市场上虚假或者夸大宣传以承揽业务;

(六)借助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的权力,拓展或垄断一个行业、一个部门、一个地区或一个单位的业务;

(七)故意压价竞争;

(八)诋毁他人、同行,损坏同行利益;

(九)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业务;

(十)以任何一种形式买卖、借出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资质证书;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违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作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准则;

(十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公开曝光、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出具虚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资料;

(二)被行政机关吊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资质证书;

(三)判刑一年以上刑事处罚;

(四)拒绝、干扰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本会检查和调查,不听劝戒,情节严重;

(五)本会劝戒后一年之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六)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七)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并计入行业失信黑名单,五年内不得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人员,对所签署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承担责任。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当年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由本会受理,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事实确凿的,按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灾害防治与生态修复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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